(2015)游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游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54年12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绰号“唐二娃”,男,生于1968年9月1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桃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在涪城区305厂家属区36栋1单元4楼一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刘某(已判刑)贩卖冰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0.9545克(经计量测试所称量)。同年1月13日,刘某在游仙区绵州开元酒店外向他人贩卖在上述二被告人处购买的部分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该0.9545克冰毒。同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游仙区开元场温馨小区一居民房内将被告人唐某某、何某某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揭发侯某某(已判刑)犯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据此,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刘福某、刘某、敬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称量记录报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绵阳市计量所测试证书,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综上为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缴获的毒品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 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