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泽能与宜昌中西矿业有限公司、王晓燕、王梓新、王文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能,宜昌市中西矿业有限公司,王梓新,王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00518号申请人张泽能,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宜昌市中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晓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梓新,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文革,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宜昌市中西矿业有限公司、王梓新、王文革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19日给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宜昌市中西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全部被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委托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