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海龙与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海龙,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15号申请人唐海龙。被申请人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南湖花园。法定代表人杨连照,董事长。被申请人杨连照。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唐海龙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连照及其妻单纪梅在高密市五月花酒店(许福忠)处的租赁费,自2015年始,每年12万元,直至额满1200000元为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