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贾素娥与黑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素娥,黑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贾素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黑廷青,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素娥与被告黑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