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屈军与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军,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屈军。被执行人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兴临路。法定代表人陆正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屈军依据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0000及其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电付审 判 员 褚钟光审 判 员 马竹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