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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月鑫、建始县长梁中心学校与建始县长梁中心学校、向道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月鑫,建始县长梁中心学校,向道鸿,向远秋,罗海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曹月鑫。法定代理人曹明宣。委托代理人周乃庆(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始县长梁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肖远泽,该校校长。被告向道鸿。被告向远秋,系被告向道鸿父亲。被告罗海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月鑫诉被告建始县长梁中心学校、向道鸿、向远秋、罗海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月鑫以所诉被告建始县长梁中心学校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曹月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月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1411.22元,减半收取705.61元,由原告曹月鑫负担。审判员  刘晓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妍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