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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牛四与吴龙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牛四,吴龙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61号原告:刘牛四,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公民身份号码:×××3710。被告:吴龙乐,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81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牛四诉被告吴龙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牛四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牛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牛四负担。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