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原博,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任玉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