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8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