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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8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