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吴修方申请执行王雨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修方,马井福,王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吴修方,男,xx被执行人马井福,男,xx被执行人王雨,男,xx23x。申请执行人吴修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57818.00元,受理费1959.00元,应交执行费2267.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雨无职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马井福系在职职工,冻结其工资,待划扣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修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卧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