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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诉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曹昌仁,李钧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京路与乌鲁木齐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56497865-3。法定代表人:周业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文龙,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20513-S。法定代表人:曹昌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八岗村,组织机构代码69288550-X。法定代表人:曹庆庆,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924334-5。法定代表人:李钧,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曹昌仁,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李钧,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曹昌仁、李钧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曹昌仁、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曹昌仁、李钧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合肥强盛石材制品厂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