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5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4日23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G5B**号吉利豪情牌轿车,当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北街转盘道东侧交警队道口时被双城市公安局巡警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25mg/100ml。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23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G5B**号吉利豪情牌轿车,当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北街转盘道东侧交警队道口时被双城市公安局巡警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25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双城市公安局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现实表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