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惠某某,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小张村25号。被告李某某,女,1967年05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小张村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