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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鲍思羽与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鲍思羽,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4号申请人执行人鲍思羽,19*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鲍肖汉,19*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飞鹅路温州街1号。法定代表人夏文哲。被执行人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仓后街22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松。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鲍思羽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仲案裁字第06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柳仲案裁字第0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3)柳仲案裁字第064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