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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某甲、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4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2012年9月25日因收购赃物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何某甲、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何某甲、陈某至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中国环驰轴承集团老厂区*号楼,窃得胡某的轴承内圈两袋(价值人民币1778.40元)、志军牌货运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4060元)。后被告人何某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袋轴承内圈销赃给他人。案发后,货运三轮车及一袋轴承内圈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何某甲、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陈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何某甲、陈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何某甲、陈某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胡群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