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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抚州市华邦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抚州市华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抚州市华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旴江镇沿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清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雷,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抚州市华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木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志宏,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州市华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昌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旭生审判员  杜小娟审判员  崔春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能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