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执指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82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执 行 决 定 书(2015)自执指字第51号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执行的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