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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翟卫磊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卫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95号罪犯翟卫磊,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甘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翟卫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翟卫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翟卫磊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卡、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翟卫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翟卫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