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江兆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兆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13号罪犯江兆勇,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兆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7日被投入到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7年7月2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沪二中刑执字第2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2009年9月22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二中刑执字第24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2013年5月6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兆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江兆勇的认罪悔过书、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兆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兆勇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