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121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鹏辉,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何某某。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