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北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121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鹏辉,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何某某。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