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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冉龙堂与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丰都县南天湖镇高庄坪村2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龙堂,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丰都县南天湖镇高庄坪村2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22号原告冉龙堂,男,194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杜洪君,重庆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住所地丰都县国土和房屋管理局8楼。法定代表人赵天兵,主任。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都县南天湖镇三汇村6组。法定代表人杨永书,镇长。委托代理人陶文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南天湖镇高庄坪村2组。负责人向孝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龙堂诉被告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丰都县南天湖镇高庄坪村2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龙堂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龙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龙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冉龙堂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秋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