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隆声与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隆声,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牛行初字第60号原告王隆声,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涛,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霞,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光丽,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隆声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隆声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隆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力审 判 员 康永红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