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与周校忠、朱惠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周校忠,朱惠明,陈春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958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复兴街86号。负责人黄正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卫昌,系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校忠。被告朱惠明。被告陈春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诉被告周校忠、朱惠明、陈春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