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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与李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李文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经营者金国武。被告李文军。原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李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鑫龙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连同保全费805元,共计16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孙立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清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