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良与李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良,李洪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009-1号原告苏良,男。被告李洪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良诉被告李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良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洪源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李洪源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二、依法对担保人晏子位于荥阳市繁荣路东段南侧的河南宏业花园2期1号楼6楼602(合同编号XY1300151****)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隐藏、转移、买卖、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