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再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漯河市易大商贸有限公司、王建与重庆朋库一代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漯河市易大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朋库一代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再终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易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建,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保刚,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朋库一代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永川区。法定代表人:张良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漯河市易大商贸有限公司、王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朋库一代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源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漯河市易大商贸有限公司、王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漯立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在再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经漯河市易大商贸有限公司、王建经本院院书面通知其缴纳再审案件受理费,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刘光耀审判员 张书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