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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小艳与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黄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艳,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黄蕴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陈小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杰珍,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被告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78号新景城广场自编14号703房,组织机构代码786454943。法定代表人谢伟芳。被告黄蕴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琛,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艳与被告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黄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小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陈小艳负担。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游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