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小艳与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黄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艳,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黄蕴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陈小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杰珍,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被告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78号新景城广场自编14号703房,组织机构代码786454943。法定代表人谢伟芳。被告黄蕴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琛,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艳与被告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黄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小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陈小艳负担。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游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