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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非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米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米对,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局长。被执行人叶米对,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周琴,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永行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米对、周琴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仍有罚款441998元及滞纳金尚未缴纳。本案执行费65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非字第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