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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陈水红与黄起文、林兴眉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红,黄起文,林兴眉,林罗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584号申请执行人陈水红,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黄起文,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林兴眉,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林罗灼,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陈水红与被告黄起文、林兴眉、林罗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水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黄起文、林兴眉、林罗灼支付欠款人民币1,215,86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起文、林兴眉、林罗灼既无银行存款,又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