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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3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女,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石狮市,现住晋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在石狮市凤里金盛酒店911客房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盗走杨的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5553元),并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将上述手机转卖给马磊。嗣后,在被害人杨某某的追讨下,被告人施某某退出人民币2000元。2、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施某某在石狮市新旺旅社310号房间内,趁被害人邱某某睡觉之机,盗走邱的一条14K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725元)、一个含量585‰黄金镶嵌弥勒佛翡翠项坠(价值人民币1667元)及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施某某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将上述项链转卖给林山香。2015年4月8日,被告人施某某在石狮市子芳路华泰宾馆8402号房间内被抓获。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另查明,经石狮市华侨医院于2015年5月15日超声检查证实,被告人施某某怀有身孕8+周。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邱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林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手机转让凭条、银行交易明细、疾病证明书、超声检查报告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施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144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款赃物均已追回,相应减轻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被告人施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怀有身孕的身体现状,可对被告人施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施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邱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顺玲代理审判员吴斌斌人民陪审员施文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曾华彪录入员康珍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