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海兰与被上诉人郑州多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兰,郑州多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兰,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多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新,经理。上诉人周海兰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多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海兰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海兰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海兰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海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