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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农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贤峰、徐家雄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农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贤峰,徐家雄,徐惠,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农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杨跃发,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贤峰,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徐家雄,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徐惠,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晓燕,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53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贤峰、徐家雄、徐惠、陈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家雄、陈晓燕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单元房产(权属证书:)一套(已抵押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家雄、陈晓燕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权属证书:)一套。二、被执行人徐家雄、陈晓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家雄、陈晓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徐家雄、陈晓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友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