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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李×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585号原告李×1,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李×2,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被告李×3,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李×4,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李×2、被告李×3、被告李×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振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委托代理人张亚明,被告李×2、被告李×3、被告李×4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诉称:原告享有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复兴街10号的房屋即院落(房产所有证号:昌移字第××号)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享有份额的依据是(2015)昌民初字第01663号调解书,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确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确权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复兴街××号院房屋(北房四间)每间房屋归属析产。被告李×2辩称:能分但是不能卖。要分的话我首先要东边那一间,如果卖的话以后还会有矛盾。被告李×3辩称:只同意按顺序分,按年龄分或者按辈份分,年龄大的优先选择要哪一间。被告李×4辩称:如果被告李×2要最东边那间,我就要从东边数第二间,我的意见是先兄弟后姐妹,我只要东边数第二间,别人抓阄也好,怎么分也好。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复兴街××号的房屋及院落(房产所有证号:昌移字第××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于2013年8月18日去世),李××有四个子女,即大儿子李×2、二儿子李×5(于2010年8月6日去世)、大女儿李×3、二女儿李×1,李×4系李×5的独子。2014年12月,王××(系原告之母)曾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01663号调解书,并确定李×1、李×2、李×3、李×4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复兴街××号的房屋及院落(房产所有证号:昌移字第××号)按份共有,分别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2015年7月,原告李×1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诉称。上述事实,有原告李×1提交的房产所有证复印件、(2015)昌民初字第01663号调解书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复兴街××号的房屋及院落(房产所有证号:昌移字第××号),(2015)昌民初字第01663号调解书已经进行了处理及分割,并且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原告李×1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该院落的房屋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另外,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复兴街××号院房屋(北房四间)每间房屋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原告李×1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