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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兴林与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兴林,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董兴林。委托代理人曹鹏程。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05043128-X住所地:礼泉县烟霞镇上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启国。委托代理人邹伟光。委托代理人张岁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兴林与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兴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由原告董兴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党库审 判 员 :张水利人民陪审员 : 秋 鹏二0一五���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王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