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方营与朱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李方营,男,1970年01月25日生,汉族。被告朱玉山,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营与被告朱玉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方营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方营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