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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浩诉被告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61号原告陈浩,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森,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浩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浩负担。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