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毛顺有与赵翠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顺有,赵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毛顺有,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翠霞,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毛顺有与被执行人赵翠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赵翠霞一次性支付儿子毛朝辉抚养费18000元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翠霞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的存款182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