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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闫科申请执行王慧云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科,王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闫科,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慧云,女,汉族,1989年7月17日生。闫科申请执行王慧云借款一案,本院根据闫科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