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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建平与重庆雅图商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52号原告马建平,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雅图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4号23-5。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平与被告重庆雅图商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陈 卓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