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与黄涛、冉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黄涛,冉红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组织机构代码79588328-0。法定代表人罗跃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涛,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冉红琼,女,1990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长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1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