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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王英峰,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勇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