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王英峰,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勇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