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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爱娣与被告刘安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娣,刘安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周爱娣,女,1965年3月生,汉族。被告刘安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娣诉被告刘安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娣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爱娣负担。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