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念与寇志刚、王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寇志刚,王运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刘念,农民。被告:寇志刚,农民,泊头市米市街22号。被告:王运起,农民。案由:返还原物、民间借贷查明:被告寇志刚以要帐偿还原告欠款为名,借原告北京现代IX35车未还。被告寇志刚以欠被告王运起7万元借款抵于王运起,现寇志刚已将7万元给付王运起,王运起将车已交付刘念。故原告刘念撤回对王运起的诉讼。原告刘念只主张被告寇志刚欠款18万元。同时,被告寇志刚认可欠原告刘念18万元,也同意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前给付2万元;另16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念撤回对被告王运起的起诉,本院准许。二、被告寇志刚于2015-8-25日前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剩余16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庞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