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张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刑初字第283号自诉人黄某某,男,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自诉人黄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以被告人张某某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诉人物质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诉人黄某某的该自诉请求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自诉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自诉人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失赔偿,因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自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黄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陈 广 勇审判员 卢 卫 蓉审判员 曾 志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