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李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宋XX,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XX号XX户,农民。被告李XX,男,1971年4月26日(农历)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XX号XX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李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秀云提出双方分居六年,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原告宋XX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判长 吉九轩审判员 刘 宝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