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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潞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李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宋XX,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XX号XX户,农民。被告李XX,男,1971年4月26日(农历)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XX号XX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李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秀云提出双方分居六年,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原告宋XX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判长  吉九轩审判员  刘 宝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