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远杏与被执行人王世荣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青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王远杏,男。被执行人王世荣,男。申请执行人王远杏与被执行人王世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世荣银行存款480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