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诉被告张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张彦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李丹,女。被告张彦平,男。原告李丹诉被告张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审 判 长 张中国审 判 员 陈德友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