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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诉被告张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张彦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李丹,女。被告张彦平,男。原告李丹诉被告张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审 判 长  张中国审 判 员  陈德友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