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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重庆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才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谭小芳,黄才文,重庆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1号。负责人王压西。被告谭小芳,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黄才文,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重庆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2单元13-4号。法定代表人郭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谭小芳、黄才文、重庆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