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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桂光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刘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付东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胜、肖胜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光泰。委托代理人桂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灿。系刘智之妻。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桂光泰、刘智、朱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已与桂光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方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