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洪敏哲、周金华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敏哲,周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03号申请人:洪敏哲。申请人:周金华。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申请人宏敏哲、周金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宏敏哲、周金华因打架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宏敏哲赔偿周金华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已于2015年8月17日履行完毕;二、宏敏哲的医药费自行承担;三、宏敏哲、周金华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四、宏敏哲、周金华就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媛 关注公众号“”